安责险新《办法》系列解读之四 明确权责、提升效能与完善监管

Date:
2025-04-11 10:19 AM
By:
中国银行保险报

生产安全事故对公众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极易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自2017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实施以来,安责险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安责险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为适应新环境、新市场的变化,应急管理部、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并于4月2日联合发布了修订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修订工作自2021年9月启动,将原《办法》的6章30条调整为6章48条,修改了23条、删除了7条、增补合并了25条。

新《办法》有何亮点?

一是明确事故预防服务各方主体权责。新《办法》第七条明晰了保险机构的角色定位,即“承担”保险法定赔偿责任,“参与”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第八条明确了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是服务实施主体和服务效果责任主体。与之相应,对于保险机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各自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也明确对应划分。应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投保监管和技术服务质量指导监督,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负责保险业务、服务费用投入监管。这一规定不仅明晰了各方权责,还通过细化监管分工,弥补了监管漏洞,防止政府监管缺位。

二是提升事故预防服务专业化程度。新《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省级派出机构根据本地区各行业、领域特点和被保险人实际,制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细则或标准,规范事故预防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险机构需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国内外先进专业机构的合作,提升服务质效。新《办法》还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析研判机制,根据风险大小和类型分类施策,提升事故预防服务的精准性。为保证风险管理服务,新《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保险机构按照原则上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制定专项预算。为在保障事故预防费用支出条件下不加重投保企业负担,新《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将高危领域依法必须投保企业的安责险手续费、佣金比例限制在5%之内。新《办法》的实施将推动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办,有助于提升服务和监管的专业性。

三是明确赔偿范围,提升保障程度。新《办法》第三条明确,安责险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依法应负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新《办法》第十五条将原《办法》每人死亡责任限额由30万元提升至40万元。保障程度的提升切实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新《办法》强调必须足额投保,今后在宣传时应突出未足额投保的危害。

四是建立产品开发和费率厘定机制。新《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由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费率方面,新《办法》第十三条考虑到各地区、各行业企业风险情况差异较大,赋予了地方灵活调整费率的自主权,明确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发布本地区各行业、领域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供保险机构参考使用,并指导保险机构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保险精算本就是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所有保险产品定价都应遵循精算科学的理论基础和行业的纯风险损失率,精算师协会也应定期发布安责险的纯风险损失率和不同高危行业的风险系数,以便指导保险机构的业务和提出预警。

五是明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为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发挥信息化手段的优势,新《办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了支持有关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全国安责险共享信息平台,平台建设与运营费用在事故预防费用中据实列支。新《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建立安责险信息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对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信息、保险机构承保理赔信息、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等进行数据交互共享。

信息共享是打破信息孤岛的有效手段,只有信息共享才能逐步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发展新质生产力,为安责险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修订原《办法》、实施新《办法》,是适应新时代安全生产需求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各方权责、提升专业化服务、保障合理支出、完善监管机制和推动信息共享,为安责险高效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未来,随着这些措施逐步落实,安责险将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张琳(作者系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保险精算系教授、湖南省政府参事)